检测依据:
1、《公安部129号令》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火灾自动报警施工及验收规范》
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